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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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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

  我们在了解过,对于使用土地的相关纳税人以及基本政策之后,还是想要了解确定土地使用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相关的说法,我们能够知道,纳税义务的时间应该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具体来看下面的文章。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2、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确定谁使用土地

  有人不假思索地说:"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种使用土地的行为吗?利用出租这一方式赚钱".千万不要想当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赚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经营,同一块土地,难道就由两个人同时在使用吗?土地使用税政策,并没有直接定义什么叫"使用土地".而按会计的理解,出租行为是"让渡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即它是对土地使用权力的让渡行为,而非直接对土地的使用行为.正因为税法没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义,所以,与会计处理形不成差异.结论就出来了,税会无差异应该按会计的规则来,即出租土地行为,不是使用土地行为.进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占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自己就无法再使用土地、占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占用权,他才是土地占用权人.《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曾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确定谁拥有土地使用权

  最简单的情况当然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农村集体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如果通过租赁合同,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了别人,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呢?当然是承租方拥有土地使用权了.不要把合同不当回事.所以,关于土地出租过程中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判定规则,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土地出租后,承租方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当然是纳税人.但在实务中,许多企业、会计、地税机关、甚至专家对出租土地导致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这样判定的:如果属于应税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来判断.

  这不仅能够让我们读者更加的了解国家对于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同时在我们国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关政策上,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如上述小编给您介绍的有关规定,所以阅读本篇文章读者就能够了解纳税的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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