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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禁止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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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古代诗句对描述男女两情相悦可谓是极富有诗意的,男女双方感情到了一定的境界,就可以步入婚姻的殿堂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中禁止结婚的情形,喜欢可以分享一下哟!

民法典中禁止结婚的情形

1、直系血亲。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

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什么?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有以下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禁止结婚的人群

1、与他人登记结婚了,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终止的人;

2、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

3、患有不可以结婚的疾病的人;

4、想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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