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网暴幕后黑手到底有多难?
揪出网暴幕后黑手到底有多难?网暴算不算犯法?面对网络暴力我们怎么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揪出网暴幕后黑手到底有多难,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揪出网暴幕后黑手到底有多难?
2月22日,郑灵华生前名誉权案件代理人金晓航律师公开称,其“再次受郑灵华家属之托,沉痛地告知各位:郑同学已于2023年1月23日不幸离世”。
这个染着粉红色头发的24岁女孩,去年7月在爷爷的病床前分享了她考上研究生的喜讯,并配图发到社交平台。原本温馨的一幕,却在发布后引来一场网络暴力:“陪酒女”“学历造假”“吃人血馒头”“红毛怪”……
被网暴的半年里,郑灵华比过去更高频率地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动态,内容有她起诉维权的进度,有日常生活和学习经验分享,还有因抑郁住院后积极抗抑的日记。然而,与网络暴力战斗,想赢取胜利谈何容易。在与“看不见”的网暴者抗争几个月后,这个原本活泼开朗的女孩最终以自杀结束了生命。
这场悲剧令人扼腕,更令人痛惜的是,近年来类似事件屡屡发生。2月15日,因开拖拉机自驾去西藏走红的“管管”之妻发布视频称,其丈夫因长期遭受网络暴力,直播时服农药自杀离世,喊话“黑粉”主动投案。去年1月24日,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发微博长文,诉说自己被生父母出卖、养父母身亡、遭受校园欺凌猥亵以及被网暴的一生,后在三亚自杀身亡。
对于网络暴力,我国始终坚持“零容忍”,如中央网信办于2022年11月印发通知,要求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工作报告中强调,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重拳之下,网络暴力为何仍然屡禁不绝?受害者维权难在哪儿?又该如何杜绝网暴让悲剧不再发生?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网暴者隐藏屏幕后被施暴者难抵洪流
记者注意到,郑灵华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被一些人“搬运”后,迅速在网络扩散。有营销号配上“专升本考上浙大后爷爷哭了”的字幕,售卖专升本培训课;有营销号就是一张图,说她是“陪酒女”“学历造假”“吃人血馒头”;还有人攻击她的粉红色头发,给她贴上“妖精”“红毛怪”等标签。尽管后来郑灵华将头发染成黑色,诋毁声也未随之消失。
网暴算不算犯法?
网络暴力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表现为在网络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不实言论,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相关罪名有诽谤罪、侮辱罪等。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网暴到什么程度可以立案?
网络暴力立案标准为: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暴力行为,捏造事实对他人名誉权进行诽谤的,情节严重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网络暴力的量刑标准包括: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网络暴力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表现形式。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2、在形式上。以文字言语做为形式的网络暴力,以图片视频做为形式的网络暴力。综上所述,网络暴力是指用言语、图片、视频等形式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属于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都会被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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