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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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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经营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这种经营行为一般应当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然后在进行相应的工作。这种经营方式是比较保险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是会亏损的。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1、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营1方,也可以是第3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2、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3、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4、承包经营期限1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5、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6、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7、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8、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9、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之间的联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营企业仍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应依法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

  10、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合营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工作。清产核资应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知识关联:

  承包经营的审批申请:

  一、申请承包经营,须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310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三、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310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10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310日内予以登记。

  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是要注意以下问题:

  1、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合法。

  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合同须明确规定承包项目的名称、坐标、数量、质量和用途;承包期和起止时间;承包项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产出指标;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考核和奖罚措施;承包方应交付的承包金;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违约责任等。

  2、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除按约定全面认真地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外,还应当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承包土地不得破坏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乱砍滥伐;承包果园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阴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加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包合同无效。

  4、承包人不得转包渔利。

  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超出承包价额,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加上由于投资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视为合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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