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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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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5篇)

规章制度有助于组织和管理工作的进行。通过规定明确的制度和程序,规章制度可以促进组织内部的管理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以下是小编带来的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欢迎大家一起来收看!

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三)高级管理层职责;

(四)适当的组织架构;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

(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

(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第三章 制度及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

(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要素至少应当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有效的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案防工作监管

第二十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按监管管辖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案防工作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架构设置不完全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相关机构法人应当按监管管辖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2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了保证公司办公设备正常的运转,提高办公设备的工作效率和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机、投影仪、笔记本电脑、对讲机等。

三、相关部门职责。

1、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主要负责办公设备的采购申请受理、采购、保管、配发、维修保养、设备调换等事宜。

2、在总经理批准的情况下,一些部门也可自行购买设备。如安全护卫部可自行购买对讲机。

3、设备使用部门,主要负责办公设备的申购、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事宜。

第二章办公设备日常管理

一、办公设备的申请和购买。

1、工作人员根据需要提出办公设备的购买申请,并填写《办公设备需求单》,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购买设备金额大于2000元的需董事会批准。

2、经公司领导及董事会审批后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专人购买。

二、办公设备的领用。

1、设备需求部门根据审批的《办公设备需求单》到库房(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领取。

2、对部门领取的设备进行编号,以便盘点。

三、办公设备的使用和保养。

1、使用设备前应详细阅读操作手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使用,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

2、公司各类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由各部门参照规范,正确使用,注重平时保养。

3、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对办公设备运行、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设备的维修,更换零件要进行登记备案。

四、办公设备维修管理

1、设备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设备使用人应报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网管员处理;网管员无法处理的,可报院技术支持部;都无法解决的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联系供应商统一报修。

2、在保修期内的设备,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应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保修期外的设备,按照最经济可行的报修方案进行维修,包括委托维修商来完成任务,由部门主管按照维修的真实情况,填写设备维修单中的“维修记录”。

五、建立维修档案

1、所有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设备名称、维修日期、故障现象、故障原因、维修内容、维修费用、维修单位等。

2、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应定期统计、汇总维修情况,针对各类故障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与克服的措施,通知使用部门加以防范。

六、办公设备使用监督

1、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对办公设备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对违规使用办公设备人员有提请处罚的权力。

七、办公设备的盘点及赔偿

1、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办公设备进行分类,并建立办公设备管理台帐,每半年盘点清查一次,作到账物相符。

2、在规定的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丢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八、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理

1、报废审核。对于各部门提交的报废物品清单,要认真审核,确认不能再次利用后,经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2、对决定报废的办公设备,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应做好登记,在报废处理册上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3、报废品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集中存放、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办公设备分类管理

一、电脑的使用管理

(一)专人收管

1、每台电脑指定专人上机,负责日常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2、电脑使用人员设密码管理,密码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二)电脑的操作规定

1、严禁在电脑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使用电脑玩游戏。

2、不得使用未经病毒检查的U盘,防止病毒入侵。

3、严禁私自拷贝、泄露涉及公司有关机密的文件资料。

(三)病毒防护

1、对于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网络复制软件或文档。

2、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安装(院限制安装软件除外)由使用部门自主决定。

3、任何微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

4、软件使用前要确保无病毒。

(四)硬件保护

1、未经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所使用的电脑设备。

2、拆卸电脑设备时,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3、硬件维护后,必须将所有设备复原。

4、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本部门电脑以及配套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责任。

5、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部门的电脑以及配套设备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

6、对于关键的电脑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断电、继电设施以保护电源。

(五)电脑的保养

1、保持电脑的清洁,严禁用手、锐物触摸屏幕,使用人在离开前应退出系统并关闭电源。

2、定期对电脑内的资料进行整理,做好备份并删除不需要的文件,保证电脑运行的速度和存储。

二、电话的使用管理

1、电话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统一负责管理,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并控制使用。

2、每次通话应简洁扼要,以免耗时占线、浪费资金。

3、禁止拨打私人电话。

4、电话出现故障的可报工程维保部进行维修。

三、打印机、复印机的管理

1、为确保复印机的安全运转,每天开机的时间不宜过长。

2、打印或者复印完成后,必须及时取走文件,防止失密。

3、禁止打印或复印私人资料。

四、传真机使用管理

1、传真机放置于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办公室,其他部门若需使用时至此处使用。

2、不得使用传真传送个人资料,机密文件需经领导批准。

3、每天下班后,传真设置成自动接收,防止遗漏重要文件。

五、投影仪使用管理

1、投影仪安置于公司会议室,需要使用部门向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申请。

2、投影仪用于公司、部门会议以及培训。

六、笔记本电脑

1、笔记本电脑放置于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办公室,其他部门若需使用时至此处借用。

2、笔记本电脑用于公司、部门会议以及培训。

3、因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借用笔记本电脑的需填写《笔记本电脑借用单》。

七、对讲机的使用管理

1、对讲机主要用于安全护卫部。

2、在上班期间,不得用对讲机聊天。

3、对讲机专人专用,不得借给无关人员使用。

八、其他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

1、专管专用,公司所有办公设备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使用必须经设备负责人同意。

2、办公设备要定期进行养护,以免老化影响使用。

3、办公设备的使用人员要保证设备的安全,如果因使用人员的过失造成丢失,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总则

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制定,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3

1: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发现一次10元,两次20元,以此叠加。

2:穿戴整洁,语言文明,不准讲粗话,脏话,大话。

3:不准上班期间办理私事,违者罚款50元。

4: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许泄露给竞争对手。

5凡是从公的角度出发,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的事情否则开除处理,

6不准在上班时间内玩手机,发现一次罚款10元,以此叠加出理

7保持店内卫生,干净整洁,货架产品无灰尘,

8业务员在外工作时,随时随地注意自己形象,不能和同行或以外的人发生冲突,做有损公司的事,一经发现开出处理,

9不能上班期间带有个人情绪,影响其他员工工作,违者重罚

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营业网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以客户为中心,切实提升我行“窗口”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行各分行及下属各营业网点、__直属支行的客户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营业网点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口头投诉、客户意见簿投诉、信函投诉、电话投诉等,以上各项投诉均需进行记录。

用于记录客户投诉的登记簿分为客户意见簿和意见登记簿,其中客户意见簿由各网点放置于营业厅显著位置,主要用于客户日常填写投诉意见或建议;意见登记簿用于各网点负责投诉管理的专人记录口头投诉、信函投诉、电话投诉等其他投诉。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负责人为客户投诉处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切实承担起处理客户投诉的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营业网点的投诉管理(以下简称“投诉管理人”)。受理、处理、

回复客户投诉,统计、分析、上报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营业网点所有员工均负有受理客户投诉的义务,及在岗位处理权限内进行处理的'责任。

第五条营业网点应在醒目位置摆放客户投诉电话公示牌,我行客户投诉电话为0379—65921976。

第三章投诉处理

第六条营业网点受理客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位受理客户投诉的员工应在其处理权限内负责解决问题;若超出其权限,该员工应及时将投诉问题转交负责客投诉管理人处理,由投诉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客户;同时,投诉管理人应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汇报、反映,争取将客户投诉在网点层面解决。

第七条营业网点处理客户投诉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耐心、诚恳地受理客户投诉,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妥善处理,尽量让客户满意。禁止推诿或采取粗暴的态度。

(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认真分析造成投诉的原因,不回避矛盾,能立即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对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在三日内回复客户。

(三)对超出本网点处理权限的投诉,应及时向总行规范服务管理部门报告。营业网点要及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确保及时回复客户。

(四)处理客户投诉时,要对客户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开展详尽的调查。

(五)对调查证实我行应负责任的投诉,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要向客户道歉,及时纠正错误,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认真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经查证我行无责任的投诉,要耐心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现场口头投诉处理

(一)首位受理客户投诉的员工要认真倾听、记录客户的投诉内容,并向客户复述主要问题,避免出现理解歧义。对能给予答复的问题,应立即向客户解释说明。无法答复的,应立即转交投诉管理人。

(二)为避免产生不良影响,投诉管理人应尽可能把客户请到不影响其他客户的场所,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做好与客户沟通工作。必要时,向网点负责人报告,尽量当场予以答复。

(三)当场不能答复的,投诉管理人要安抚客户情绪,并和客户约定回复时限,请示网点负责人处理。投诉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回复客户,投诉管理人要在意见登记薄上记录处理和回复情况,并由网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经网点负责人确认,客户投诉超出本网点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将客户投诉报总行规范服务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客户意见簿投诉处理

投诉管理人应每日查阅客户意见簿,及时了解客户意见和建议。对属于本网点处理权限的投诉,应及时通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超出本网点处理权限的投诉,经网点负责人确认后,报总行规范服务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处理完毕,投诉管理人要在客户意见簿上回复相关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客户留有联系方式的,必须回复客户。

第十条信函投诉处理

(一)投诉管理人负责客户信函投诉。应认真将信函投诉内容记录在意见登记薄中。

(二)属于本网点处理权限的,投诉管理人应及时调查了解投诉情况,解决投诉问题后,将处理情况回复客户。投诉处理完毕,投诉管理人要在意见登记薄上记录处理和回复情况,并由网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超出本网点处理权限的,经网点负责人确认后,投诉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诉信函报总行规范服务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信函应复印,留存备查。

(四)及时配合了解总行投诉处理情况,并在登记薄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电话投诉处理

(一)营业网点接到客户电话投诉。

1、首位受理客户投诉的员工要认真倾听、记录客户的投诉内容,并向客户复述主要问题,避免出现理解歧义。对能答复的问题,应立即向客户解释说明。无法答复的,应立即转交投诉管理人。

2、投诉管理人接到转交的客户投诉后,应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做好与客户沟通工作,尽量当场给予答复。

3、当场不能答复的,投诉管理人要在意见登记薄上记录客户信息和投诉内容,并和客户约定回复时限。调查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回复客户,并在意见登记薄上记录处理和回复情况,由网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4、超出本网点处理权限的,经网点负责人确认后,负责客户投诉管理的专人应及时将客户投诉报总行规范服务管理部门处理。

5、及时配合了解总行投诉处理情况,并在登记薄予以记录。

(二)客户在营业网点现场拨打__客户服务电话,并将电话转交营业人员接听时。

1、受理人员在确认对方为__客服后,应认真如实解答相关问题。

2、受理人员应积极与客服共同妥善处理投诉,不得拒绝接听或强行挂断电话,严禁在客户面前与客服人员发生争执。

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三)高级管理层职责;

(四)适当的组织架构;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

(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

(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第三章制度及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

(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第六章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要素至少应当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有效的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案防工作监管

第二十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按监管管辖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案防工作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架构设置不完全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相关机构法人应当按监管管辖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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